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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学生发生关系 触犯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2017-06-01 08:57: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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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宣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年夜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个一一路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产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懂得,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师长教师,2013 年时担负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地点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 2014 年 3 月至 8 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产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审查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告状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平易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产生性关系,其行动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昔时夜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大年夜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大年夜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产生性行动,其行动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大年夜重处罚。其身为人平易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别职责的人员,却违背司法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临盆生性行动,该行动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敬与信赖,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平易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据懂得,该起案件中,黄某 30 岁阁下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产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大年夜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明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光孩子成就降低、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到到情况异常,于是反竽暌钩到黉舍,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产生关系,是在黄某赞助王某指灯揭捉?习的时刻。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干司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应用暴力、钳制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产生性交的行动。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弗成侵犯的权力。该起案件中,是以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知足性欲为目标,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动。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原标题:常州一女教师与男学临盆生性关系 获刑3年

本文标题:女教师与学生发生关系 触犯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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