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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孕期屡被加班愤而辞职 起诉公司索赔
2012-06-22 05:20:39 来源:

  怀孕期间,准妈妈宋小姐克制不住满腔怒气,将原单位告上法庭。她起诉称:因怀孕期间领导不停安排加班、不让休息,致使她被迫提出辞职,从而使生育保险中断。她请求法院判决原单位赔偿她这部分损失两万余元。但遗憾的是,法院没有支持她这部分诉讼请求。昨天,律师就此事称,妇女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并且妇女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请病假,如单位违反劳动法,妇女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像宋小姐这样愤而辞职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孕期遭遇

  宋小姐今年28岁,她2006年便进入一家全国连锁的大型装修公司北京分公司。2009年,因老公回到沈阳工作,宋小姐也调到了沈阳分公司。刚到新单位,行政部门对她提出一个要求:一年之内不许怀孕。虽然明知规定不合理,但为了不丢掉工作,宋小姐还是忍受了。直到2010年8月末,宋小姐在新单位工作满1年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怀孕后,宋小姐不但没有得到特殊照顾,工作量反而比以前增加了,领导总是安排她加班、出差。怀孕两个多月时,她在前一天出差、夜里十点多才到家的情况下,领导又安排她第二天到北京出差,并要求活干不完不许走。那一次,她连续工作了两天一夜。第二天,宋小姐实在支撑不住了,她要求休息,但店长却不允许。

  过了不久,领导又安排宋小姐对一栋800平方米的别墅进行配饰布置,这项工作使她非常疲劳,工作中,她摔了一跤,随后感到身体极不舒服,全身发冷、腹部疼痛。去年10月8日,宋小姐到医院检查后,医生称她过度疲劳,必须休息两星期,并开出了证明。第二天,宋小姐到单位请假,可是店长称,大区领导马上要来了,让宋小姐先别休息了,就这样,宋小姐又坚持工作了5天。

  第6天,宋小姐实在受不了了,再次提出请假休息,但店长却告诉她:“没必要休那么久,休息4天就够了。”

  愤而辞职

  去年10月14日,宋小姐开始休息,但刚休了一上午,中午时单位便打来电话,让她下午必须来上班。

  “我当时要被气疯了,再不休息我的孩子就有可能保不住了,一气之下,我给单位行政部门打了个电话,说休假时再让我上班我就不干了,但实际上我在这公司好几年了,并没想真正离开。”

  18日,单位把宋小姐找去,告诉她:“你自己说干不了,那就办交接手续吧。”在离职原因一栏,宋小姐按“约定俗成”的格式写道:“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辞职后宋小姐得知,单位已把她的生育保险停止了,而生育保险一旦停止,个人是没法续补的。这意味着,她在原单位工作4年多,结果在生孩子时不但未享受到保护和关爱,反而连生育保险都不能享受。

  律师说法

  今年3月7日,宋小姐在临生产前,一怒将原单位告上法庭,并称自己是因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被迫离开单位的,她提出两个要求:一是让原单位把她因生育保险损失的2万余元补齐。二是要求原单位承担上诉费10元、“十一”加班期间的三倍薪酬共300余元。

  但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了“三倍薪酬”等请求,对于生育保险的损失,法院称因宋小姐属于主动离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孕妇本人辞职不受该条款限制。

  昨天,本报法律顾问谭德明律师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对职场女性权益有特殊保护,比如劳动法规定,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如果女工因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有权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劳动。此外,劳动法规定,怀孕期间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宋小姐愤而辞职的作法是不明智的,在怀孕期间她的正常权益被单位侵犯,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如单位仍不改正,她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宋小姐却冲动之下离职,之后再向法院起诉,这时便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宋小姐昨天称,虽然法院已经判决多日,但原单位仍未支付她300多元的“三薪”钱,她可能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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