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引得众多职场女性的关注与热议。记者对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进行了随机调查,市民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观点1:只多了8天,没意思
市民刘女士的儿子1岁多了,对于产假延长了8天,刘女士说:“即使产假多放了8天,可回单位工作的时候孩子还是不到半岁,应该还在哺乳期。这8天实在是没多大意义。”
观点2:能多1天是1天
市民洪女士生产在即,听说产假可能会延长8天的消息颇感意外,随后开心地表示:“太好了,虽然只有8天,但是能多跟孩子待在一起还是很开心。”洪女士还希望新的保护条例尽快落实,自己刚好可以赶上。
观点3:延长8天也不敢休
在我市一家私企工作的市民孟女士还未生育,她表示,即使延长了8天,自己将来也不敢休。“现在竞争那么激烈,我们单位有的同事就因为休产假,岗位被人顶了。我可不希望这一幕也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观点4:女性就业越来越难了?
多位女性市民对新保护条例反而有了担忧。市民郑小姐告诉记者:“本来有的单位就对女性有一定的歧视,女性找工作更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现在产假又延长了,以后女性就业肯定会难上加难了。”
当然,也有一些女性对此表示欢迎,认为女性权益越来越受重视了。更多的女性认为,如何切实避免女职工产假延长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全面保障女性权益才是最重要的。据悉,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2月23日。
新条例有哪些政策变化?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各项条例主要针对产假时间及产假待遇做了新的规定,主要变化包括:将产假由90天延长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不少于6周的产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晚婚晚育的优惠政策被剔除;因工作原因未休足90天产假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对主管及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我市最多能休产假5个半月
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记者昨日拨打了“12356人口计生阳光服务热线”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徐州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女职工的顺产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个月;头胎的,增加产假1个月。如果是剖宫产,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增加产假半个月。照此计算,我市女职工目前最多能休产假5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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