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非原定月嫂为由拒付款 遭家政公司投诉
2012-06-19 09:06:32 来源:
赵女士因拒绝向家政公司付款,被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偿还欠款4884元。近日,北京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政公司称,2011年7月7日,被告赵女士与原告签订月嫂服务合同,约定9月17日由原告外派月嫂对被告进行母婴护理服务。因被告早产,原定日期与月嫂档期不符,公司推荐其他月嫂入户实际服务,被告借口不是原定月嫂,需要观察,拒绝按约定付款。因宝宝刚出生,被告丈夫也一再表示不会欠公司一分钱的,原告本着人道精神及对被告的信任将月嫂留下服务,后中途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直到完成服务合同,前后总共服务38天,全款为7307元 ,除去预付的2423 元,还欠4884元。后经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一直未索回,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偿还欠款4884元。
庭审中,赵女士称被告提前生产是跟原告说过的,原告表示月嫂的档期没问题。而且原告给人随便换月嫂是一个普遍现象,更换的月嫂完全不具备月嫂的基本功能,不会做饭,不会给孩子洗澡,还因为月嫂的工作失误,造成孩子呛奶,到医院就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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