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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非孕妇赴港生子问题要修改基本法吗?
2012-06-19 08:59:04 来源:

  在2001年7月20日的“庄丰源案”中,本港终审法院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在香港出生的条文释过法,认为人大的解释只是附带意见,对本港法庭没有约束力,并表示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应当照字义理解,不能按所谓“立法原意”解读。不但如此,终审法院还以根据筹委会的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制定的《入境条例》有关条文抵触基本法而宣告无效废除。由此可见,终审法院未能够正确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继而废除《入境条例》的有关条文,为今日的“双非”孕妇来港产子潮流埋下伏笔。让没有犯错的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替终审法院的错误承担责任,犯了错的终审法院却可以不改过,在中国传统伦理,甚至西方价值判断上,都是不道德的,而对“一国两制”的政治管治,更可能是灾难性的。终审法院纠过改错,方是正途,特区政府应当制造这一机会。

  因内地“双非”孕妇来港产子问题,香港有人提出要修改香港基本法。他们认为,只有修改基本法,才能真正能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已经采用的堵截、收费、预约、配额乃至惩罚临分娩冲急症室等措施,都不能解决问题。

  对这种看法,笔者既赞成,又不赞成。所同意的是,目前已经或可能采取的办法的确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但不认同的是,以为只有修改基本法才能万事大吉。

  终院误解基本法是导致“双非”根源

  其实,在修改基本法之外,还有其他解决的办法。如果基本法有错、有漏洞,笔者也不反对修改。但在“双非”孕妇来港产子问题上,基本法并没有错,错在特区终审法院。中国传统蒙学教材《千字文》说:“知过必改,得能莫忘。”《论语.卫灵公》云:“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如果让没有犯错的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替终审法院的错误承担责任,犯错了的终审法院却可以不改过;在中国传统伦理上,甚至在西方价值判断上,都是不道德的。而对“一国两制”的政治管治,这都可能是灾难性的。

  到底终审法院错在哪里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一是错误理解了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二是在错误理解基本法的同时,废除了落实基本法的《入境条例》的有关规定。

  先说终审法院如何误解。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表面上看起来,内地“双非”孕妇来港产子,让小孩在香港出生,就可以符合永久性居民资格。这是完全不懂起草香港基本法的指导思想的缘故。在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除“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外”,还要“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香港基本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到这一点。如果内地怀孕妇女都可以来港产子,香港的人口一年之内就将增加一两倍,香港的人口的确非常年轻化了,但香港就要陆沉,还可能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吗?谁也保持不了,谁也保证不了。

  当然,基本法的规定很原则,有可能引起“误解”,有需要作出解释。但这不要紧,在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在通过香港基本法的同时,还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在1996年内,全国人大设立特区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区的有关事宜”。有关事宜是包括涉及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的资格的认定事宜。

  筹委会正当地履行其职责。1996年8月10日筹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明确提出该条该款第(1)项规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

  这就意味着,基本法有关在香港出生的条文在实施时要考虑到:(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否已经在香港定居。(二)母亲一方是否在香港合法居留期间分娩。筹委会的上述意见已经在香港回归时在《入境条例》中落实,并于1997年7月1日与香港基本法一起生效。由于筹委会由全国人大所设立,根据筹委会的意见制定的《入境条例》的有关条文就不发生抵触基本法的问题。

  人大已对“双非”问题释过法

  《入境条例》的有关条文不发生抵触基本法的问题,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理由。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这是针对港人在内地出生的子女是否有居港权的解释。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担心对其他条款的情况也产生误解,因此在该释法的倒数第二段中还指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通过的《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双非”孕妇来港产子所涉的第(1)项问题释过法了。

  终院纠正过错才是正途

  可惜在2001年7月20日的“庄丰源案”中,终审法院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过法,认为这只是附带意见,对本港法庭没有约束力,并表示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应当按照字义理解,不能按所谓“立法原意”解读。不但如此,终审法院还以根据筹委会的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制定的《入境条例》的有关条文抵触基本法而宣告无效废除。

  由此可见,如果在上述案件中,终审法院能够正确理解基本法的有关条文的“立法原意”(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或是未能正确理解该条文,但不废除《入境条例》的有关条文,就不会引发“双非”孕妇来港产子的潮流。

  当然,如果不发生SARS以及因挽救低迷的香港经济而推动“自由行”,“双非”孕妇来港产子的问题也许不会太严重,每年也不过是数百宗乃至数千宗。但经过“自由行”,内地的大部分孕妇已经知道了终审法院“抗拒”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故事,加上中介的推波助澜,有关的一条龙服务已经成为获利甚丰的行业,甚至成为香港特区制定人口政策和提出发展医疗产业的依据,估计每年、每月、每日来港产子的“双非”孕妇还会越来越多,香港特区将难以承受,这是后来大家都知道的事。

  在“庄丰源案”判决翌日,乔晓阳已公开指出“该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有不尽一致之处。”乔的忠告,言犹在耳,香港就提出只有修改香港基本法一途,似乎很不公道。终审法院纠过改错,方是正途,特区政府应当制造这一机会。

本文标题:双非孕妇赴港生子问题要修改基本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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