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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擅卖盗版产品“喜羊羊”再挥维权棒
2012-06-07 16:15:01 来源:

  近几年,国产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在全国各地热播,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市的个别商家在未经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的授权许可,就生产和销售有关“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商品,结果被告上法庭。昨日,在西岗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经过当庭调解,被告甘井子区日月城乐哈哈超市赔偿原告4500元经济损失。这是继去年年底,原创动力公司在连起诉华联大连分公司侵权,胜诉获赔2.3万元后的又一次成功维权。

  原告代理律师宋晓艳介绍,2008年8月29日,原创动力公司取得了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慢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等卡通形象的《作品登记证》。被告超市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的梦幻车等玩具产品,一共12件相关商品。这些产品的显著位置与包装盒商未经允许复制使用了“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小灰灰太空装”、“灰太狼”和“红太狼”等卡通形象,其经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辩称,乐哈哈超市只是销售相关产品,并不是生产厂家,且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只有100多元。最终,经法院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4500元经济损失。

  新闻背景

  “喜羊羊”索赔已有先例

  2011年,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简称华联大连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联公司)、大连新代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代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当时的庭审中,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华联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位于五一广场的北京华联超市经销由新代公司生产、擅自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折纸,侵犯了“喜羊羊”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请求法院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喜羊羊”著作权的折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华联大连分公司、新代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折纸;判华联公司、新代公司连带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3万余元。

本文标题:超市擅卖盗版产品“喜羊羊”再挥维权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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