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超生、再生育……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近日,省人口计生委出台《实施中问题的解释(试行)》(此前规定和执行标准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对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昨日,记者也联系到了吉林省人口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就条例中的新规定、新问题进行了总结。
奖励新政策:晚婚晚育职工产假增30天
一直以来,我省始终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对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了大力的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此外,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怀孕二十八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补助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奖励提至10元
为了鼓励独生子女家庭,我省继续实行为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奖励,按照条例,夫妻决定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外,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的;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4-8元提高至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此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扶助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康复为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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